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于2017年12月1日起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我市市区(不含临安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原来的1448元/月调整到1608元/月。
农民合同工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595.2元/月调整为643.2元/月。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要进行失业登记
那么如何登记?
失业登记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已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受理单位
户籍或居住所在的社区(村)、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平台。
申报资料
(一)《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一份;
(二)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失业原因,提供下列材料中的原件一份: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结业)的,提供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终止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提供工商、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证照歇业注销证明。
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四)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一份;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一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市区城镇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之前
需要先进行失业登记
申领对象
杭州市区城镇失业人员或选择在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在杭州市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受理对象
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件一份;
(二)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一份(注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非本人意愿);
(四)军龄、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原件一份(非必要,仅在申请人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时提供);
(五)超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正当理由说明原件一份(非必要,仅在申请人因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不可抗因素导致逾期申领时需要提供)。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待遇。

经办机构从核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自核准的次月起由本人每月10、11日(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私章到失业登记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连续2个月不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确认后,每月22日起失业保险金将发放至失业人员提供的借记卡中。
失业人员超过60天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的, 连续2个月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予以保留。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