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 400-807-0158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政策资讯
政策资讯
Latest Announcement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发布单位:海创人力2017-03-08 20:11:13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3 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